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近期矿山典型事故和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4月2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坤煤矿)发生瓦斯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4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以下简称屋场坪锡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两起事故均存在瞒报行为。5月5日、8日,江西省丰城市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煤矿)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5月9日,河南能源集团义煤公司耿村煤矿(以下简称耿村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5月14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矿)发生竖井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5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洪兴煤矿(以下简称洪兴煤矿)发生救护队员启封密闭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近期发生的多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个别矿山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生产案件,充分暴露出一些矿山企业和地区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违法组织生产。屋场坪锡矿在技改建设期间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在矿界外掘进作业,巷道过破碎带时仅采用木棚支护,且支护结构不稳定,导致顶板坍塌,将正在作业的3名工人当场掩埋;吉坤煤矿在技改范围外违规设置隐蔽工作面,采用淘汰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爆燃事故发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纳林沟煤矿3月4日已被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作业,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边整改边生产,生产并销售煤炭3.38万吨。
(二)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不深不细。耿村煤矿开采煤层属于自燃煤层,最短发火期只有7天,但该矿对防灭火工作重视不够,在4月份开展的综合整治自查自改中,仅排查出1条防灭火方面的问题,未将巷道防火列为重大风险进行管控,将专用回风巷布置在煤层中,且部分巷道未采取喷浆措施,也未对巷道喷浆层脱落及时补喷,5月9日13时39分专用回风联络巷内烟雾传感器报警,14时16分发现明火,仍照常安排人员入井作业,灾情扩大时井下共有381人。曲江煤矿今年3月11日曾发生全矿停电事故,停电超过3小时,瓦斯超限报警持续41分钟,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最高达到16.23%,造成138人涉险,该矿仍不吸取教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不细致、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5月5日发生电氧焊切割枪体爆炸事故,5月8日发生矿工坠落煤仓事故。
(三)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屋场坪锡矿属于露天转井工矿井,没有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 号)要求,再次发生露天转井工矿山坍塌事故。巨龙铜矿未深刻吸取2021年河北武安团城东铁矿“2·24”较大坠落事故、2022年云南香格里拉红牛铜矿“3·5”较大坠落事故教训,在竖井卷扬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初次使用抓岩机凿井绞车和吊篮提升人员,导致发生坠落事故。
(四)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吉坤煤矿、屋场坪锡矿为逃避责任,均私自与遇难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销毁证据,瞒报事故,在地方政府组织核查时仍不如实报告。耿村煤矿自5月9日14时16分井下发现明火至10日1时23分,历时超过11个小时,未按规定向上级公司、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查处进展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吉坤煤矿、耿村煤矿等2起事故均已挂牌督办,并要求提级调查;对屋场坪锡矿、巨龙铜矿、洪兴煤矿、曲江煤矿等4起事故,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严格调查、严肃追责问责。耿村煤矿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均已被免职。鄂尔多斯市政府对小纳林沟煤矿违法生产案件已进行调查,对小纳林沟煤矿实际控制人罚款9.9万元,对矿长给予免职、罚款2.5万元,对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6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计罚款8万元,对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盯矿人员等3人立案审查调查,对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煤炭安监科科长、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局长等10人分别给予告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问责处理,对小纳林沟煤矿没收非法收入1521万元,并处以1.2倍罚款1825.2万元,合计3346.2万元,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席大大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两个至上”,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决不能为了保发展而降低安全标准,高度警惕部分矿山企业在高额利润驱动下,突破安全底线、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灾害治理等各类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管控各类安全风险,整治各类问题隐患,以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
(二)扎实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要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聚焦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和重点环节的监管监察,敢于较真碰硬,不回避矛盾问题;对搞形式走过场的矿山企业要责令推倒重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当作事故对待,紧盯不放,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公开曝光,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三)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结合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企业和班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教育活动,引导全行业切实形成“安全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的共识,不断筑牢全员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思想根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履行安全承诺,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大力推进“一优三减”,开展智能化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四)严肃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有关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按照程序对相关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防止事故重蹈覆辙。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5月22日